一、農民工討薪信訪:
對策:
1.規(guī)范勞務用工制度: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;
2.加強對勞務企業(yè)的監(jiān)督管理;
3.預防為主,防患于未然:在易發(fā)生討薪群體性事件的階段,建立工作預警機制;
4.依法處置、防止激化:運用法律、經(jīng)濟、行政等手段對惡意討薪行為及時與有關行政、公安機關對接,制止違法行為;
5.加強教育、正確引導。
加大對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的宣傳和執(zhí)行力度
《條例》第二十九條: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,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 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。
《條例》第三十條: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。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(fā)放等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。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,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,再依法進行追償。工程建設項目轉包,拖欠農民工工資的,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,再依法進行追償。
《條例》第三十六條: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(fā)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(jīng)營資格的 單位,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,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。
《條例》第三十七條: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(guī)劃、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(guī),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,由建設 單位清償
維權途徑:
《條例》第十條: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,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。
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,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。
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、網(wǎng)站等渠道,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、投訴。對于舉報、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,屬于本部門受理的,應當依法及時處理;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,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, 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、投訴人。
二、集體討薪事件的處理:
《條例》第二十九條:發(fā)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,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,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(yè)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。
《條例》第五十二條: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,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,依法予以處理。
來源: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
供稿:信訪維穩(wěn)辦公室